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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187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贺二桃、吴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贺二桃,吴玺,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87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贺二桃,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吴玺,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混凝土沥青搅和站12#地块。法定代表人贺二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二桃、吴玺、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二桃、吴玺、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1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二桃、吴玺、鄂尔多斯市旗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万 彪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