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4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立安,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史君慧,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晓红,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再审申请人潘立安因与被申请人欧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立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代理
审判员 王富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