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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字1220号

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字1220号告:张勇,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会元门166号。

法定代表人:汤学权,男,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邢鹏程,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查树艳,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