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辉,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坤,男,1977年8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无业,住安龙县。原审被告北京吉利特安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南环路。(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刘建辉。原审被告胡涛(武涛),女,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刘建辉之妻。原审被告王启彬,男,46岁,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原审被告练本诚,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退休工人,住兴义市三月桥市。原审被告万利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宾川县。原审被告杨娇娇,女,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宾川县。上诉人刘建辉与被上诉人罗大坤、原审被告北京吉利特安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胡涛(武涛)、王启彬、练本诚、万利民、杨娇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刘建辉。
审 判 长 刘筱青
审 判 员 陈颜虹
代理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