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时国强,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068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时国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国强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崔超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