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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384号

赵振与时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时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赵振,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时国强,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068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时国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国强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崔超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