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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651号

万奉善与相光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相光荣,万奉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光荣。

委托代理人:车银远、张其功,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奉善。

上诉人相光荣因与被上诉人万奉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5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相光荣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相光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相光荣撤回上诉。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57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上诉人相光荣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相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庆国

代理

审判员  刘井鑫

代理

审判员  陈其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