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毕奎彪,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执行人:梁金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毕奎彪与被执行人梁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82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68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82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社平
审判员 袁京顺
审判员 汪 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宏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