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966-2号
申请人:黄韬,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
申请人:杨红旗,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
申请人:宁夏九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汤宇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韬与被告杨红旗、宁夏九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韬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宁0106民初29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杨红旗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限于100万元。现因原告黄韬与被告杨红旗、宁夏九联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红旗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房屋产权产籍的冻结。
审判员 孙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