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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852号

贾习锦、赵义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习锦,赵义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贾习锦,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赵义省,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联系方式。关于贾习锦与赵义省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义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义省给付贾习锦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义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义省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