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278号原告余义梅,女,苗族,1985年2月1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王海,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义梅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义梅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义梅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余义梅负担。
审判员 缪明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昌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