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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民初1278号

余义梅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义梅,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1278号原告余义梅,女,苗族,1985年2月1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王海,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义梅诉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义梅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义梅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余义梅负担。

审判员  缪明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昌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