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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9187号

王某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严某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918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卿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