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918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卿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