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丁正,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董恒西,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丁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其妻张某乙二人于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13日在夏邑县车站镇吉祥苑开发区搭起围棚开设赌场,利用五台游戏机、两台打渔机进行赌博,共盈利约4500余元。2016年2月13日经夏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设备进行认定,张某甲、张某乙所经营的五台游戏机、两台打渔机为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各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董恒西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某甲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丁正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某乙无前科,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张某乙是怀孕期妇女。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均无前科;2、夏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2月13日,夏邑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张某甲、张某乙利用老虎机、打渔机开设赌场,随即将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传唤至派出所;3、夏邑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夏邑县公安局现场扣押了赌资3180元,老虎机五台,打渔机二台;4、夏邑县第二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证明被告人张某乙在2016年2月13日,系怀孕状态;5、夏邑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环境等基本情况,及赌博使用的老虎机、打渔机等赌博工具的情况;6、夏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营使用的五台游戏机和两台打渔机均系赌博机;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从2016年2月8日起,与其妻子张某乙在夏邑县车站镇吉祥苑社区内经营五台老虎机、两台打渔机,大概赚了四五千块钱;8、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从2016年2月8日起,与其丈夫张某甲在夏邑县车站镇吉祥苑社区内经营五台老虎机、两台打渔机,赚了多少钱不清楚。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利用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张某乙系怀孕妇女,对被告人张某甲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乙应当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扣押的赌资和赌博用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夏邑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同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贾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