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125号
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13340809。
法定代表人:杨建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辉祥,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辉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妹
代理
审判员 沈 佳
人民陪审员 严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