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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魏冰华申请执行梁鹏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冰华,梁鹏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魏冰华,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梁鹏,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梁鹏的存款156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