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92号原告李艳华。被告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满,总经理。被告李晓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负责人王继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华与被告承德县恒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艳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李艳华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甄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