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101号
原告:陈凯,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日。
委托代理人:吴庆伟,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
被告: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陈正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陈凯与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陈凯负担。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悦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