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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716号

胡雄彪与胡琼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雄彪,胡琼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民初716号原告胡雄彪,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琼龙,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胡雄彪与被告胡琼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绪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雄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琼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雄彪诉称,被告胡琼龙因饲养家禽陆续向原告胡雄彪购买饲料,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确认尚欠原告饲料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琼龙偿还原告人民币260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并据此提交证据《欠条》一份,欲证明其主张。被告胡琼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琼龙向原告胡雄彪购买猪饲料,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胡琼龙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胡雄彪收执,确认截止至2015年3月27日,被告胡琼龙尚欠原告猪饲料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双方未就该款项是否支付利息进行书面约定。本案讼争《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及原告庭审自认为证。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胡琼龙尚欠原告胡雄彪饲料款人民币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胡琼龙未按约偿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偿还原告饲料款人民币26000元,并应承担支付从立案之日即2016年5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胡琼龙偿还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胡琼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琼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雄彪饲料款人民币26000元及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雄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元,由被告胡琼龙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垫交,执行中再由被告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