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执保475号

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75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财产,且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的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辟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