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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680号

赵玉宇与XX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宇,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