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65000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