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682号
原告:邬锡军,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麻亚芬,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锡军为与被告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邬锡军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打算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王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