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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682号

邬锡军与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邬锡军,麻亚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682号

原告:邬锡军,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麻亚芬,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锡军为与被告麻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邬锡军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打算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原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王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