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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特326号

马云娥、陈君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4-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马云娥,陈君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326号

申请人:马云娥,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

申请人:陈君飞,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马云娥与申请人陈君飞关于确认(2016)浙0212引调488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厉国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云娥与申请人陈君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4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君飞返还申请人马云娥借款55万元,该款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7年6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8年6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19年6月底前给付10万元,于2020年6月底前给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履行完毕。若申请人陈君飞未按约付款,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马云娥可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主张权利。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浙0212引调488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郑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