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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5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寇忠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寇忠庆,王占芬,李渊博,陈金星,献县冉庄河忠庆标准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地址:河间市曙光中路15号。负责人付祥发,行长。被执行人寇忠庆,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王占芬,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李渊博,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陈金星,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冉庄河忠庆标准件厂,地址: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负责人寇忠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占芬、寇忠庆、李渊博、陈金星、献县冉庄河忠庆标准件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占芬、寇忠庆、李渊博、陈金星、献县冉庄河忠庆标准件厂银行存款13258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