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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346号

王国亮与张翔、尹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亮,张翔,尹雅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初1346号

原告:王国亮,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张翔,男,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尹雅婷,女,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王国亮与被告张翔、尹雅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亮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国亮诉请:1、被告张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尹雅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1日,被告张翔由被告尹雅婷担保向原告王国亮借款。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5000元;月利率按2%;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保证人为借款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满后三年等条款;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当日,原告实际借给被告张翔人民币4900元。借款至今二被告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亮借款本金49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尹雅婷对被告张翔的应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国亮其他之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翔、尹雅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俞韶蓉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