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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957号

王涛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李强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村大河口15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002102352。被执行人李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河北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105248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强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9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