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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4231号

杜培宇与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培宇,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231号

原告:杜培宇。

委托代理人:张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6134G),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兴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贞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培宇与被告宁波恒大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培宇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培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培宇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海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余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