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504号原告余芹,女。被告高文贵,男。
原告余芹与被告高文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余芹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高文贵已退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芹以被告高文贵已退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满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