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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504号

余芹与高文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芹,高文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504号原告余芹,女。被告高文贵,男。

原告余芹与被告高文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余芹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高文贵已退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芹以被告高文贵已退还房屋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满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