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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116号

曹振与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振,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曹振,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明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振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石民调确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250元(含案件执行费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俞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