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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706号

贺腊梅重庆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拍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福军,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钟福军,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踏水镇桥外街特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91115619X。被执行人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9号12-7.、

法定代表人:冯海军,该公司董事长。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渝证字第1081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66号附1号-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064、65、066共二十个车位。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锦霞街66号附1号-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064、65、066共二十个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炯

审 判 员  张立富

代理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辽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