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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683号

1683号祥泰物业公司诉邬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邬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683号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崔永强,总经理。

被告:邬洪波,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邬洪波已给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