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03号申请人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海洋,总经理。被申请人梁国兴,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
申请人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我公司的×××号车与被申请人梁国兴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7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国兴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用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唐赤峰赛罕坝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梁国兴驾驶的×××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贾晓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