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汉族,高中文化,原广元市志宏江河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聘用人员,经借调广元市水务局水务综合监察支队作河道巡查员,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该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可伟出席法庭,被告人钟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出台受贿罪入罪数额规定,致使本案无法审理,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依法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办事处南陵村一组的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广元市水务局综合监察支队担任河道巡查员即被告人钟某某,表明自己想要在嘉陵江3号桥河道无证采砂,望被告人钟某某给予关照,为其提供河道执法监察巡查信息,事后给其好处费。在贯某某的多次联络请求下,被告人钟某某应允。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方式为贯某某通风报信,使其逃避过广元市水务局综合监察支队的巡查,非法采砂石达到17394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435893.64元。贯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钟某某对其采砂过程中提供河道监察信息,使其能够逃避巡查处罚,送给被告人钟某某2万元,被其非法收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检察机关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退赃)清单,缴款凭据,广元市志宏江河开发有限公司性质、营业执照以及与被告人之间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广元市水务局关于借用工作人员说明,河道巡查人员工作职责和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资料,广元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材料以及贯某某销售砂石记录单等。2.证人吴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以及另案被告人杜某某、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砂石价格鉴证结论。6.被告人钟某某与贯某某等人的手机通讯联系的电子数据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广元市水务局水务综合监察支队的河道巡查员,负有协助从事河道巡查工作的职责,却滥用职权,为他人非法盗采砂石通风报信,并对明知非法采砂的贯某某不履行监管职责,使其躲过巡查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收受他人贿赂虽未达到三万元,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备自首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积极预缴部分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6日后,即从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已预缴2万元,余下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某某所退缴的受贿赃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洪德
人民陪审员 卢学晖
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童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