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35号申请人马银花,女,汉族,职员,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苗丽霞,女,汉族,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张贵青,女,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陈禄,男,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马银花与被执行人苗丽霞、张贵青、陈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2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中移交金额为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马银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