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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359号

申请人罗玉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359号

申请人:罗玉川。

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长顺。

被执行人:邢长顺。本院在申请人罗玉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40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相当于20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