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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终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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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2015年8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一审所判刑期届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皖01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2月4日,因占道经营问题,肥东县撮镇镇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宣鹏伟、桑飞、谢欣与鼎鑫钢材商店工作人员夏某及其亲属陈某、陈华平、陈志鹏等人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在此次冲突中被宣鹏伟等三人打伤,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4月21日肥东县公安局以宣鹏伟等三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夏某明知北京市中南海等地区系重点非上访单位和敏感地区,仍于2015年6月16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并遣返。同年7月2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宣鹏伟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夏某于7月25日又去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再次被训诫并遣返。7月27日,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对夏某反映的信访事项做出答复:告知其反映的案件已经通过司法程序在处理,对其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案件审理期间,夏某于8月24日第三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并遣返后,8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在上述案件审判阶段,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宣鹏伟等三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某2015年9月25日,一审法院对上述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刑事判决。后夏某以政府未处理其丈夫陈华平、儿子陈志鹏被打及拆迁造成的财物丢失等为由,要求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2015年12月16日撮镇镇政府对其信访事项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在此情况下,夏某仍于2015年12月28日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经第四次训诫后被撮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扭送到肥东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报销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吴某、石某、宋某、赵某甲、戴某、赵某乙、袁某、梁某、张某、周某、刘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原判认为:被告人夏某为达到个人不合理要求,明知北京市中南海等地区系重点非上访单位和敏感地区,仍多次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在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并予以行政处罚后,仍多次非正常上访,意图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夏某上诉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多次上访是因其诉求未能合理解决。其辩护人提出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此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上诉人夏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上诉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宏林

审 判 员  沈 昊

代理

审判员  汪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