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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法执字第659号

李玉红申请执行康海娥、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红,康海娥,史和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659号申请人李玉红,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康海娥,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史和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人李玉红申行康海娥、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身份证号码,无法进行财产查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执字第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白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