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659号申请人李玉红,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康海娥,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史和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人李玉红申行康海娥、史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身份证号码,无法进行财产查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执字第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白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