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曾国良,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郑万开,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冯国荣,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21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曾国良与郑万开、上海中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国荣名下的上海市金沙江路XXX号XXX室、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万开与案外人名某某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来院表示,正与被执行人冯国荣协商还款计划,故申请法院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