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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剑虹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剑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冯海忠。被执行人赵剑虹,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剑虹银行存款24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