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冯海忠。被执行人赵剑虹,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剑虹银行存款24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