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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3554-1号

355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张秀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张秀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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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5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号。负责人郭海,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秀梅,女,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号时代国际大楼*座**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秀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邳商初字第0649号���事判决书:

一、张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1006.62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3年5月31日为6418.12元,之后利息按信用卡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偿还后有权向张秀梅追偿。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张秀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秀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通过国土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通过房产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房产,但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处置该房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5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