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064号
原告:张虹,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牛,男,1967年7与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李琼,女,1971年9与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牛母亲王世英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青年广场6号楼102室及侧房,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含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原告提供了张兵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丽湖苑2号楼房屋(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王牛母亲王世英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青年广场6号楼102室及侧房,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含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
二、查封张兵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丽湖苑2号楼房屋(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罗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1503民初3064号安徽六安世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306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被告王牛母亲王世英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青年广场6号楼102室及侧房,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含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附:裁定书一份。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1503民初3064号六安市金安区拆迁办公室:关于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皖1503民初306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被告王牛母亲王世英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青年广场6号楼102室及侧房,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含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附: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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