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881号罪犯姚舒铮(曾用名宏伟),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舒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姚舒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舒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分88分。在劳动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81分,记功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姚舒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舒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艳华
审判员 高海霞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学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