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460号
原告:尤某,女,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召金,灵璧县尤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光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侯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