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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460号

尤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尤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460号

原告:尤某,女,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召金,灵璧县尤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光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侯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