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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801号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欧阳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欧阳辉,李琳,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闽芝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魏德斌,林梦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801号

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

被

申请人:江西泰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湖东路1栋1号。

被

申请人:欧阳辉,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

申请人:李琳,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

申请人: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南汽车城对面三溪路11号。

被

申请人:福州闽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福湾片齐安路758号4号楼3层。

被

申请人: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东升村兰脚盛工业区。

被

申请人:魏德斌,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

申请人:林梦虹,女,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泰鼎物流有限公司、欧阳辉、李琳、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闽芝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润泰集团有限公司、魏德斌、林梦虹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5364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5364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