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61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道祥,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一审
被告:嘉兴市莲泗荡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民主村莲泗荡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道祥、原审被告嘉兴市莲泗荡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商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收到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诉申请,其表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身合法权利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詹 巍
代理
审判员 梅 冰
代理
审判员 王雄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云芳?PAGE?1?·?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