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刘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泰和御水湾会所2楼。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特别授权),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吴刘灿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刘灿以已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刘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刘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依法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吴刘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 焱
审 判 员 刘艳生
代理
审判员 陈 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候永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