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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3988号

好斯额尔敦与查日麦力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好斯额尔敦,查日麦力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3988号原告好斯额尔敦,男,1970年3月11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查日麦力吐,男,1964年3月6日生,现住同上。

原告好斯额尔敦诉被告查日麦力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包哈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斯额尔敦、被告查日麦力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斯额尔敦诉称,2016年3月29日19时许,我和被告在被告家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并且发生厮打,我受伤了。2016年3月29日晚我到科左后旗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共花销医疗费2416.55元。被告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金宝屯派出所处200元行政罚款。事后被告拒绝赔偿因殴打原告产生的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017.05元。

被告查日麦力吐辩称,我和原告本是在一起喝酒,被告听说我家卖牛了,来我家借钱,我没借给被告,被告威胁我如果我不借他就不让我过好日子,我们有相互撕扯的过程,我根本没打他,我更没拿棒子打他,如果被告说我拿棒子打了,拿出鉴定我才能服。他来我家闹事,如果不来我家没有这事,对他提交的证据都不认可,这事原告讹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6时30分许,在金宝屯镇布敦哈日根嘎查的被告查日麦力吐家院内,原被告饮酒后引发了口角,并且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原告受伤。2016年3月29日晚原告到科左后旗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共花销医疗费2416.55元。被告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金宝屯派出所处以200元罚款。事后被告拒绝赔偿因殴打原告产生的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4017.05元。经法庭调查核实,原告受伤住院5天产生医疗费2416.55元、原告主张误工费90.1元X5天=450.50元、护理费110.00元X5天=5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X5天=500.00元,合计3917.0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诊断书一枚、医疗费票据两枚、住院费用汇总单两枚、住院病例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科左后旗公安局卷宗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询问笔录三份、扣押物品照片一张、原被告伤情照片四张、被告查日麦力吐交罚款收据两枚及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来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原被告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且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发生厮打,被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的行为直接导致本案纠纷的形成,故被告应对本案纠纷承担70%的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查日麦力吐给付原告好斯额尔敦医疗费2416.55元、原告主张误工费450.50元、护理费5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合计3917.05元的70%,即2741.9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1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哈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佳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