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15刑申13号陈义高:你因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宜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以“1、两审法院将申诉人因自用砍伐自留山瓦厂坡薪炭林认定为滥伐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从滥伐数量中扣除。应当重新调查案外人陈义和砍伐林木的数量,从本案滥伐林木方量中如实核销。2、据以定罪量刑的《现场伐桩检尺记录》、《现场原木检尺记录》、《关于陈义高滥伐林木材积计算的说明》等证据收集程序违法、证据间存在逻辑矛盾且不具有排他性,原审、二审法院均采信违法证据、虚假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证据和主观推测结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3、原审未同意对案外人陈义和砍伐树木现场的伐桩进行勘测、未同意本案林业工程师出庭接受质询存在程序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4、原裁判未充分考虑对陈义高从轻处罚的情节,致使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复查查明,申诉人人陈义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数量巨大的林木,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关于陈义高所提“两审法院将申诉人因自用砍伐自留山瓦厂坡薪炭林认定为滥伐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从滥伐数量中扣除。应当重新调查案外人陈义和砍伐林木的数量,从本案滥伐林木方量中如实核销”的申诉意见。经查,瓦厂坡属陈义高的自留山,不是自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自留山的林木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陈义高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瓦厂坡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侦查机关根据陈义高的供述和证人罗来付的证言、陈义高对陈义和送给他的树木砍伐现场的指认、伐桩检测记录等证据,确认陈义和送给陈义高的林木为立木蓄积7.6617立方米并予以扣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应当再重新调查核销。该申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陈义高所提“证据收集程序违法、证据间存在逻辑矛盾且不具有排他性,原审、二审法院均采信违法证据、虚假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证据和主观推测结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意见。经查,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且都经过了庭审的举证、质证,整个诉讼程序合法。该申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陈义高所提量刑畸重的意见。本案的一审、二审对陈义高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属量刑适当。该申诉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