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黄芳琴。被执行人陆林艳。被执行人韦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琴与被执行人陆林艳、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芳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陆林艳、韦海军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黄芳琴偿还借款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林艳、韦海军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9民初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会莲
审 判 员 黄培晟
代理
审判员 唐秀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