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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246号

黄芳琴与陆林艳、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芳琴,陆林艳,韦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黄芳琴。被执行人陆林艳。被执行人韦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琴与被执行人陆林艳、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芳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陆林艳、韦海军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黄芳琴偿还借款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林艳、韦海军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9民初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会莲

审 判 员  黄培晟

代理

审判员  唐秀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