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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479号

潘某甲与潘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479号

申请执行人:潘某甲,农民。

被执行人:潘某乙,农民。(系原告三子)本院在执行潘某甲与潘某乙(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01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潘某乙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68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