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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294号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2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驶至开平市苍城镇下湾路口时,碰撞路边树木,造成人车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接警出警后将张某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4.5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梁霭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邝思衡-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