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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知初字第80号

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80号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7-1-902室。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良,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大学生创业指导老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芦花乡良渠稍村。法定代表人周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璐,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发章,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君良,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剑平及委托代理人鹿璐、李发章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圆梦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日,原、被告经反复磋商,签订《委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全体十二位员工按照协议约定和被告的意愿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时间,从未休息过星期六和星期天,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原告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费。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5000元,尚欠199000元,加上所欠原告的专利创作费12000元,共计211000元,经反复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费19.9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专利创作费和到北京申报的差额差旅费共计1.2万元;3.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企业战请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杰林公司辩称,1、2014年10月,原告圆梦公司多次找到被告杰林公司声称其公司负责人是发改委工作人员,有渠道为被告杰林公司获取政府对于养殖业的专项扶持资金。在此背景下,双方签订涉案合同,但原告圆梦公司并未向被告杰林公司要求支付合同对价6.6万元,至于之后被告杰林公司向圆梦公司支付的1.5万元是圆梦公司因资金紧缺向圆梦公司所借;2、退一步讲,即便要履行合同,也应根据被告企业实际情况,制作切合实际、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的方案及CIS系统。原告圆梦公司制作的《关于以杰林鹿业为预置品牌,创新出宁夏深绿产业和立体经济发展模式的战略实施方案-宁夏鹿业产业战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和《关于通过四大工程建设创新出宁夏深绿农业孵化出宁夏新型鹿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框架性稿件,在制作文书前,并未进行任何调查研究、数据统计和分析,更未得出任何可作为执行依据的数据型依据。这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被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告杰林公司系一家生产清真食品企业,原告圆梦公司申请的各种酒类专利根本无法适用于被告杰林公司,甚至可能置原告的清真产业之路于绝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委托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任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经质证,被告杰林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制作出符合被告事实情况的方案。证据二、收条及《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证明原告按照协议提前完成了《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后,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经质证,被告对收条无异议,但认为《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且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工作。证据三、《我们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证明被告提出将协议中原告应该做出的劳动成果《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改变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结合证据一第11条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原告申请政府扶持性资金,只是一个程序性文件的需要,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证据四、收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作,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费用严重违约。经质证,被告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结合证据一第11条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原告申请政府扶持性资金,只是一个程序性文件的需要,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证据五、收条、《“双力”大解放研究图》、《关于张君良通知信访事项的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软科学研究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劳动成果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转化价值,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拒付劳动费用。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五中收条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关于张君良通知信访事项的复函》真实性有异议,也与我公司无关。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六、《关于提请中央将“双力”大解放文化研究与应用转化工程纳入到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及附件,证明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的课题研究造成项目上、资金上和技术上的的巨大损失。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七、机票(海南)、火车票、机票(北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登记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创作与申报专利的费用。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七不予认可,且从机票的时间上看机票与实际的工作也没任可关系。被告杰林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出库单三份、产品价目表一张,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拿走价值63140元产品。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二、证书一份、照片十四张,证明被告系清真食品企业,禁止生产酒类有关的产品,原告申请专利无价值。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专利申请是被告同意之后原告去履行的申请手续,而且专利创作的思路在鹿产业发展规划方案大纲中有表述,并经过被告的研讨同意。证据三、报纸一份,证明原告的方案生搬乱套,未进行任何实际调查。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按照协议约定原告首先拿出来的是思路规划,在思路确定中容纳原告的本意与意见。证据四、CIS百度词条打印件,证明原告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CIS实质,无使用价值。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从该份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没有搞明白CIS系统,CIS系统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搜表现出的特征系统。其中包括企业的理念识别系统、市场行为识别系统、形象识别系统,原告遵循了被告企业产业化发展的理念系统与市场建设的行为系统。证据五、证人杨忠当庭证实,杨忠系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员工,主要负责科研报告及资金申请的工作,和被告公司的法人认识。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被告公司的法人周剑平曾找过杨忠说过此事,也见过张君良。当时,原告的法人称其是发改委的干部可以为被告申请政府扶持基金,至于双方签订协议时,他不在场,完成了哪些工作也不清楚,就见过原告写的一个本子的初稿,不具有可操作性。证人马海燕,当庭证实,马海燕系被告杰林公司的销售人员,张君良于2014年11月8日到被告处拿了46940元的产品,11月27日拿了16300元的产品,每次让张君良签字,他都说下次来签,结果两次都没有签。经质证,原告认为两位证人一个是被告员工,一个是被告朋友,证言不真实,且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杰林公司是一家生产清真食品企业。2014年11月2日,原告圆梦公司(乙方)与被告杰林公司(甲方)签订《委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为了帮助甲方企业创造出国内外新型经济形态的高附加值农牧产业并将这一产业打造成宁夏新的主流文化旋(漩)窝区和主流经济旋(漩)窝区,乙方利用甲方现有的产业资源通过市场链、文化链、产业链、政策链等环境资源的整合、价值创新等方式为甲方制作出甲方满意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并在该方案中设计出甲方企业的CIS系统及CIS系统的市场导入方案,并协助甲方实施”;第二条约定:“该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应综合解决如下问题:1、甲方的市场运作模式及围绕市场运作模式所确立的市场开发内容和方法。2、甲方的市场卖点及围绕市场卖点所确立的企业文化。3、甲方的市场利润来源系统及围绕利润来源系统所确立的市场形态。4、甲方的市场启动策略及围绕市场启动策略所确立的市场流动资金的流量、运动形态、方式、节奏、利润率等资产运作的良性投入产出比问题。5、甲方的市场政策及围绕市场政策所确立的资本运作融入资产运作并促进资产运作发展的方案。6、为甲方的产业链注入市场链,使之形成全新的产业链,为引导政府孵化相关产业政策并能够反过来分门别类地向政府立项奠定基础”;第三条约定:“实施该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应达到以下目标效果:1、在全国同产业中最科学、最新奇的市场运作模式可在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实施的二年内使甲方的品牌被塑造成全国前三大著名品牌之一。2、通过融智融商融资的市场政策和策略使甲方利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市场全面启动和发展的资金问题。3、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可解决执行力的问题,使甲方拥有一个适应市场建设的精英团队。4、使甲方依靠市场方式全面启动市场,市场效率达到投入产出比100%以上(每年)”。协议还约定,原告圆梦公司收取被告杰林公司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费80万元,其中于协议生效当日支付6.6万元(其中抵产品1.6万元用于市场调研和现有产业基地的市场促销实验),被告杰林公司在收到完整的方案后七日内再付13.4万元(其中抵被告杰林公司在海南省开发的公寓房12万元,余款圆梦公司补差),剩余60万元由被告杰林公司在策划方案实施后从每季度利润中以不超过20%的金额支付原告圆梦公司,直至付清为止;“如果甲方实施本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所获取的资产低于约定的投入产出比的50%,则甲方可暂不支付乙方的创作费”;原告圆梦公司在收到上述首付款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的提供设计。提纲设计经杰林公司审核后次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再调研工作和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中预定的市场操作环节的落实调研及完善思路调整工作。思路调整工作经杰林公司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战略发展规划方案的设计制作工作,并向杰林公司提交正式文本的战略发展规划方案。“乙方提交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文本后,应协助甲方实施。乙方应为甲方外向型市场中的产业创建和产业市场化建设一个样板市场,作为实施该规划方案的可复制的示范市场,具体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在创作甲方战略发展方案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为甲方创作专利文件和申请及相关技术专有著作创作和著作权申请时,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为甲方创作,但每项专利及著作权创作和申请的基本费用2000元由杰林公司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策划方案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若在乙方完成协议任务的情况下拖付或拒付乙方应得酬金,乙方则有权处置乙方在策划方案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为了能赶在4月前准备好甲方全新的向政府申请立项的内容和机制,甲方可请乙方根据已完成的甲方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的提纲先行撰写出《通过四大工程和高附加值农业、旅游、文化、经济综合有机发展的鹿产业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出宁夏新的农牧业产业形态和经济形态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甲方的这一请求同时被视为是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的审核认可。”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除以上内容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以及违约方违反合同具体条款应承担违约金内容作了约定。上述《委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尾部甲方处加盖了杰林公司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周剑平签字,乙方处加盖原告圆梦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经由“张君良”签字。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圆梦公司依约编制了《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并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被告杰林公司。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杰林公司向原告出具《我们对一步工作的意见》,载明:“圆梦公司交来的《杰林鹿业产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经我公司审阅讨论后完全同意,通过审核。同时,我们有以下意见请贵企业同意:1、由于时间紧迫,我企业更需要在2015年3月前向政府上报相关“项目可研报告”。希望贵企业为我企业依据该《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已经确立的发展思路,赶制出“项目可研报告”的草案。具体选题方式为:一是我方咨询一下相关领导,请领导帮忙选题,在一周内通知贵方;二是由贵企业为我企业选择项目议题;我们已经清楚了我企业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方案的思路。为了腾出时间多向政府申报项目。我方认为按照协议约定贵方要写的《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没有必要在写了。”后圆梦公司依约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5年6月24日交付。当日,杰林公司向圆梦公司出具收据:“根据我公司与圆梦公司与2014年12月15日约定的,圆梦公司经与我公司商议首先要搭建一个我企业可向政府成功申报了“双力大解放研究课题”项目(2015年6月6日,我公司收到了该项目申报的有关材料)。在这个项目的基础上开始创作我公司预向政府申报的第一个项目-——《关于通过四大工程建设创新出宁夏深绿农业并孵化出宁夏新型鹿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今及时收到《关于通过四大工程建设创新出宁夏深绿产业孵化出宁夏新型鹿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公司表示衷心的感谢。”2015年6月6日,张君良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剑平交付了《喜报》、《关于张君良同志信访事项的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软科学研究申请书》和《“双力”大解放研究图》表等资料各一份。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专利局提交了专利受理申请。在双方履行合同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收条、《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我们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收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登记单、机票(北京),被告提交的证书一份、照片十四张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虽然圆梦公司与杰林公司签订《委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约定由圆梦公司为杰林公司创作企业战略规划方案并协助杰林公司实施,解决协议第二条所载主要问题,达到第三条约定的使被告杰林公司的品牌在二年内被塑造成“全国前三大著名品牌之一”、“解决市场全面启动和发展的资金问题”、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系统建设解决企业执行力,使被告杰林公司“拥有一个适应市场建设的精英团队”,“依靠市场方式全面启动市场,市场效率达到投入产出比100%以上(每年)”,杰林公司根据圆梦公司的创作进度及方案实施效果支付创作费。但在圆梦公司向杰林公司交付《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后,杰林公司向圆梦公司出具了《我们对一步工作的意见》,明确表明“由于时间紧迫,我企业更需要在2015年3月前向政府上报相关‘项目可研报告’。希望贵企业为我企业依据该《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已经确立的发展思路,赶制出‘项目可研报告’的草案……为了腾出时间多向政府申报项目。我方认为按照协议约定贵方要写的《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没有必要在写”,而圆梦公司也在杰林公司出具《我们对一步工作的意见》后向杰林公司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此可以看出,为了向政府申报项目,双方对协议进行了变更,圆梦公司无需再编写《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只需就政府申报项目撰写项目可研报告。现原告圆梦公司要求与被告杰林公司解除《规划方案创作协议》,被告杰林公司亦同意解除,本院依法照准。对于原告主张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费,基于双方协议的变更,原告并没有实际完成,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申报项目获得了政府扶持,但考虑原告圆梦公司根据双方签订了《委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撰写了《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根据被告杰林公司的要求为向政府申请立项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上述文件交付给了被告杰林公司,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成果,本院酌情支持2万元,鉴于被告杰林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过1.5万元,被告杰林公司还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关于被告杰林公司应否向原告圆梦公司支付专利申请创作费和到北京申报差额差旅费的问题。双方在签订的《委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圆梦公司在创作杰林公司战略发展方案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为被告杰林公司创作专利文件和申请及相关技术专有著作创作和著作权申请时,应在杰林公司认可的前提下为杰林公司创作。虽然在协议履行中原告圆梦公司未单独就申请专利事项与被告协商,但在原告圆梦公司向被告提交的《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都有涉案专利的描述,且被告杰林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后未提出异议,在《我们对一步工作的意见》中还明确表示“圆梦公司交来的《杰林鹿业产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大纲》经我公司审阅讨论后完全同意,通过审核”,综上,应认定原告圆梦公司申请专利经过被告杰林公司的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请专利创作费及差旅费,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企业战略规划方案创作协议书》;

二、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方案创作费5000元;

三、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专利创作费及申请专利的差旅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银川杰林养殖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银川圆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4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景远

审 判 员  徐玉芳

代理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